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98号

    罪犯许大鹏,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090732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1年9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年10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2020年9月1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2刑初7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大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四十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许大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4月、2023年1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四十万五千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大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