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许大鹏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02
罪犯许大鹏,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090732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1年9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年10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2020年9月1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2刑初7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大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四十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许大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4月、2023年1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四十万五千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大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