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许开韬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30
罪犯许开韬,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新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89112800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开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二十六元五角。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3刑终93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二十六元五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2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6日止)。
罪犯许开韬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98.61265万元(判时已履行人民币2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开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