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姚永卫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01
罪犯姚永卫,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10929137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6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永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姚永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永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