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詹广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35
罪犯詹广业,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8062315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3年6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2021年9月3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詹广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连带退赔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零四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詹广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责令连带退赔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零四十八元(已履行人民币1万元)。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广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