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43号

    罪犯张其山,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云南省嵩明县人,回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78081304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21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其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2日止)。

    罪犯张其山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三万零一百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余元未履行,2020年7月24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其山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