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其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95
罪犯张其山,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云南省嵩明县人,回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78081304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21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其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2日止)。
罪犯张其山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三万零一百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余元未履行,2020年7月24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其山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