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因被公司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并且诋毁公司声誉,在公司从事销售代表职务的房某被公司以违反内部规章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房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出具了公司必须支付房某576元工资,以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800元。房某所在的公司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2007425,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解除了该纠纷,由公司支付房某的剩余工资以及补偿金共记2000元。

房某所在的科技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20055月公司与房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合同续签至2007524。但是由于房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消极怠工,从事第二职业,而且通过各种渠道诋毁公司,给公司的声誉、业绩及利润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波及到公司内部其他员工的工作态度,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于2006108与房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房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劳动部门裁决公司支付房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付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其中有一张名片,房某就是通过名片上的人拿到移动手机卡进行销售的。

房某替自己辩护称,公司在诉状中所讲的都不是事实,他没有在公司时从事第二职业,消极怠工。公司与他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公司要裁员,不想支付经济补偿。在合同解除前,他的直接上司曾经对他说公司已经经营不下去了,在解除合同前,公司要把他的工资降至零元,有很多人都做不下去走了。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是正确的,要求公司按照仲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之下,房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剩余工资576元,同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赔偿金1424元。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