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煊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22
罪犯张煊,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5032106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时折抵6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