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智翔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67
罪犯张智翔,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69061554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智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9日止)。
罪犯张智翔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智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