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89号

    罪犯赵成才,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5021012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4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成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305.99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苏12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5日止)。

    罪犯赵成才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五万七千元),责令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305.99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成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