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赵成才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35
罪犯赵成才,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5021012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4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成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305.99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苏12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5日止)。
罪犯赵成才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五万七千元),责令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305.99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成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