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赵惠钢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89
罪犯赵惠钢,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031964011316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0年10月曾因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被查处并没收,罚款二万元。2014年7月曾因对经营的店内卖淫嫖娼行为放任不管,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被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七日并罚款一万元。
2017年9月1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惠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7年12月14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21刑初2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罪犯赵惠钢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后因漏罪,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苏0312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惠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收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赵惠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2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收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惠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