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赵立立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37
罪犯赵立立,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8010235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0年7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2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曾因赌博、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2022年6月23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立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赵立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立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