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陈静,女,1988年5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了(2021)苏0282刑初105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罪犯陈静于2024年9月26日在宜兴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子,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将罪犯陈静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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