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陈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8 浏览次数:221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陈静,女,1988年5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了(2021)苏0282刑初105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罪犯陈静于2024年9月26日在宜兴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子,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将罪犯陈静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510-87963869
联系地址: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