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破产和解” : 交出破产难题新答卷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朱瑞 发布时间:2024-11-01 浏览次数:310
破产案件的审理既关乎营商环境,又涉及民生福祉。展现司法担当、创新工作举措和优化资源配置是解好企业破产这道难题的关键。日前,吴中法院受理一起执行转破产案件后,首次探索性运用支付令督促程序,在涉企案件清偿处置中将“执破融合”与支付令机能交互叠加、充分释放,实现“以督促和”,创新性地实质化解某装修设计公司对外全部债务,帮助企业重获生机。
启动“执转破”,揭开“破”题新解序幕
某装修设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认缴出资83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0年1月。因经营管理不善及房地产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企业对外不能偿付税款、支付违约赔偿等,对内无力发放职工工资,被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
吴中法院在执行中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法定代表人徐某虽出面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全部债务,但迟迟未提出实质解决方案。若该案按执行程序推进,最终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兑现。经执行局与破产审判部门沟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7月,吴中法院裁定受理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巧用“支付令”,构建“进退有据”格局
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仅涉及3家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且经释明,徐某也自认未缴纳过公司注册资本,并表示因该公司已积攒一定数量的客户群,希望能够通过化解债务帮助该公司得以继续经营。
针对此类“无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但这种方式审理周期长,且需征询债权人是否愿意垫付诉讼费用。考虑到该案债权人数量少、债权金额不大,怎样快速让股东的出资义务转化为能够直接进入执行的法律责任?怎样节约破产成本及快速推进破产程序?这两个问题横亘在承办法官的脑海。
“可以用支付令!”承办法官想到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督促程序,该程序的核心是通过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支付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等优势,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后,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无需开庭审理,且生效后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凭借该方式,可以有效督促股东尽快落实出资义务。巧的是,该案恰好满足支付令所需的能有效送达和无异议等要件。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于2024年9月18日向法院提出了支付令申请。两天后,一份要求徐某限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支付令送到了徐某手中,在法院多次释法明理下,徐某明确不提出异议。2024年10月8日,该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力。依托这一谈判“筹码”,“进”可促推破产和解,“退”可就出资义务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双向拓宽了实质推进破产进程、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快车道”。
释放督促力,促成自行和解成功
支付令生效后,由于徐某随时可能成为被执行人,其谈判与协商的意愿明显增强,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从实质化解债权债务、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的立足点出发,指导管理人快速推进各债权人与徐某的和解谈判工作。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生效支付令所确认的金额作为谈判依托,通过释法明理、居中磋商等方式,引导各债权人与徐某互相谅解,在付款金额上逐步接近,形成徐某有能力履行且各债权人能够接受的债务清偿方案。另一方面充分释放生效支付令的督促力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各债权人所作金额让步的条件,一旦徐某违约,则各债权人即不再让步,同时依托“执破融合”的双向路径制约徐某的违约行为,明确管理人在徐某违约后有权立即代表该公司就支付令确认的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可破、退可执,双管齐下,极大提升了徐某主动履行和解协议的可能性,实现司法强制效力与破产保护功能的有机结合。
最终,在法院的指导与组织下,2024年10月18日,徐某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在三日内履行全部支付义务,实现税款及社保债权百分之百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75%。历时仅85天,涉案争议全部得到实质性化解。
“以支付令的方式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是继‘执破融合’后,吴中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又一创新举措。”吴中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高小刚谈到:“通过灵活运用督促程序,充分释放对公司股东履行出资的督促效力,可以有效节约破产成本、切实推进破产进程,实现破产程序、督促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机衔接、一体推进,为健全立审执裁破一体化机制,推进纠纷源头、实质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
下一步,吴中法院将以成功案例为基础,持续优化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以实际行动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