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大妈经常在某美容店做美容。一次在做美容项目时,郭大妈随口提及自己经常手脚抽筋,美容店的销售人员随即推荐起了药液按摩和针灸服务,号称有专业按摩和“老中医”施针,对手脚抽筋十分有效。在销售人员的不断介绍下,郭大妈购买了这一服务,并于当天支付了12000元。

两个月后,郭大妈到美容店开始进行按摩和针灸项目,但在第一次做完后的晚上就出现了头晕、头痛、呕吐的症状,只能去医院治疗。同时,在女儿的提醒下,郭大妈向美容店索取了12000元的收据,服务内容写明是“药液按摩+针灸”。

此后,郭大妈不敢再去美容店,和美容店协商退款和赔偿事宜,但美容店却以郭大妈购买的是药液按摩、针灸只是赠送等为理由拒绝。协商过程中,郭大妈还发现美容店和操作人员不具备针灸的相关资质,于是以欺诈为由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店对针灸项目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药液按摩和针灸是两个独立项目,酌定两个项目各占总服务费用的50%,据此美容店对郭大妈构成消费欺诈的针灸部分为6000元,判令美容店退一赔三的数额为18000元。

裁判说理:

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郭大姐在美容店购买相关服务,旨在强身健体,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双方之间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美容店销售人员在与郭大姐聊天中多次提及“中医”“老中医”等足以使一般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称谓,具有欺诈的故意。另外,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美容店并非医疗机构,也没能证明给郭大妈实施针灸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因此,美容店明知其不具备提供针灸服务的医疗资质仍向消费者提供该服务,构成对消费者的服务欺诈,法院判决美容店就针灸服务部分向郭大姐退一赔三。

庭审中,郭大妈和美容店关于针灸是不是赠送和针灸部分占总费用的多少产生了争议。法院根据收据上服务内容部分为“药液按摩+针灸”,以及美容店对两个项目分别实施、有不同操作人员等,认定药液按摩和针灸是两个独立项目,酌定两个项目各占总服务费用的50%,并根据此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评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越来越重视身体健康,中医养生成了不少人的选择,但缺少相应资质的“灰色地带”也随之产生。

相关法律明令禁止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针灸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亦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但现实中。不少保健养生会所、美容店的门头挂着拔罐、针灸、刮痧、经络按摩等中医项目,宣传治疗作用。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诊疗方案,适度消费,保护自身安全。

另外,本案中郭大妈先是没有索取交费票据、后又因为票据上没有写明每个项目分别的价格、次数等,给举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也是消费者常见的疏忽。法院最终酌定了针灸部分的价格并进行了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像美容店说的那样针灸项目是赠送的,但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而赠送服务的行为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是有条件、有义务的,即消费者需满足一定的消费价款和要求。所以,接受赠与商品或服务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即使是所谓的赠品出现问题,经营者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