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完家罹患重疾,分家协议能否推翻?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亦华 发布时间:2024-11-01 浏览次数:295
案情介绍
老李与两任妻子分别生育了三子,其中大儿子、二儿子系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小儿子是与第二任妻子所生。2013年时,老李夫妇与三个儿子达成分家协议,在预留45万元作为养老资金后,将老李建造的厂房、办厂赚取的资金等家业均分给三子,三子每年应各支付父母养老费用2万元,如果未履行此赡养义务,老李夫妇有权收回厂房。分家后,三子各自用所分得的厂房办厂、出租等获取收益,相安无事度过十年。2023年,老李建造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三子各自以自己分得的厂房范围为限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获取了80-100余万元不等的征收补偿款。厂房被征收后,老李夫妇将三子起诉至法院,称三子自2021年起未按协议约定支付2万元养老金,现老李身患白血病,负担不起医药费,三子也不愿意出钱,要求将厂房收回,确认拆迁利益归其所有,用征收补偿款治病养老。大儿子、二儿子到庭应诉称每年都按约履行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且父亲确诊重病后已出钱出力,不同意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小儿子到庭应诉时表示尊重父母意愿,同意将征收补偿款归还父母,由父母统一分配处理。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确认小儿子以其个人100%持股的公司名义与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中所确定的拆迁利益即房屋征收补偿款108.8万元归老李夫妇所有。二、大儿子、二儿子各自应向老李夫妇支付10万元。三、驳回老李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子在履行分家协议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老李夫妇能否主张确认涉案厂房的征收补偿款归其所有。
首先,李家各方在签订分家协议时已经对家庭共有财产包括资金、厂房等的分配进行了确认,协议签订后至厂房被征收的十年期间,三子对各自分配到的厂房独自占有使用,李家未有人提出过异议。征收时,三子也以自己分得的厂房范围为限分别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确定了补偿金额,应当认定三子为征收补偿款的权益人。
其次,关于三子是否存在自2021年起不支付2万元养老金的违约情形,根据法院调查情况,分家后,大儿子分得的厂房实际由小儿子租用,老李曾提出大儿子应支付给其的养老金与小儿子需支付给大儿子的房租相抵并认可已收到大儿子的养老金。二儿子则提供了收条、转账记录等证明其也已按约履行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从老李夫妇提供的三子支付父亲医疗费的流水看,2021年老李得病至今,三子各自支付的医药费均已超过其应承担的养老金金额。如果2013年分家后,三子一直按约履行养老义务,却在老李罹患重疾起不再支付养老金,而老李至2023年厂房面临征收方提出因三子未履行支付养老金的义务要收回厂房,有违常理与情理。
最后,涉案分家协议实际系老李夫妇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其自愿将财产赠与给三子。因厂房系无证房屋,三子在分家后各自占有使用分配到的厂房至今,期间亦进行了装修等维护及出租等处分,老李夫妇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无权随意撤销。考虑到本案中老李在分家后确诊重疾,情势发生了变更,老李夫妇后续仍面临养老、继续治疗等实际困难,应由三子在其各自已经分配到的财产中返还部分为宜,综合考虑老李夫妇在分家时已分配到的资金、老李的治疗支出费用、三子已承担的费用及老李夫妇的生活所需等情况,酌定三子各自返还的金额为10万元。小儿子所签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被征收人为其100%持股的公司,现小儿子自愿向父母归还征收补偿款,于法不悖,据此确认该份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确定的征收补偿款108.8万元归老李夫妇所有。
法官评析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势,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适用于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在家事领域同样可以参照适用。老李夫妇操劳一生,攒下不菲的家业,为显公平,通过分家协议将家业平均分配给三子,并为自己预留了养老保障。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三子应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然天有不测风云,老李被确诊重疾,在支出了大笔医疗费用后,原先预留的养老资金捉襟见肘,已明显无法支撑老李夫妇后续的治疗、养老所需。此时,如果仍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确认财产的权属,将出现对老李夫妇显属不公平的结果,应当酌情对协议确定的财产分配予以调整,以保障老李夫妇的合法权益。
本案实际系因老李夫妇的养老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引发的纠纷。对此,本院在审理时也进行了释明:于法于情于理,三子都应当以孝为先,积极履行为人子女应尽的责任,对父母多一些关怀与陪伴,少一些计较与杯葛,为父母颐养天年提供舒心的环境,避免“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今后老李夫妇如再有赡养困难的,仍可通过赡养法律关系再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