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朱某某与杨某某达成意向。在东亭春蕾路帮杨某某干活做地面固化地坪。2018年8月份至10月,朱某某先后两次按约完成工作,两批工程款共计162000元。杨某某于2018年9月份通过微信转账向朱某某陆续支付工程款60000元。剩下的欠款,杨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欠宋某某地面固化地坪工程款102000元。” 之后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庭上,杨某某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该欠条写明是欠“宋某某”工程款102000元,与“朱某某”无关。

审判结果:

支持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某某提供了杨某某出具的工程款对账确认而形成的欠条,载明了杨某某欠付工程款102000元。杨某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也认可朱某某确实做了案涉工程,但杨某某认为其与朱某某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但杨某某未提供其与朱某某工程款结清的依据。欠条上载明的债权人系“宋某某”,杨某某也未能提供与宋某某工程往来的债权债务凭证,也不能联系宋某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故对于杨某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欠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条中的“宋某某”系杨某某笔误,杨某某尚结欠朱某某工程款102000元。据此,法院支持了朱某某的主张。

法官说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人们一直秉持的信条。日常经济活动中,欠条作为一种书面凭证,在个人或单位欠款或欠物时被频繁使用。但因欠条不规范、内容欠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规避债务,债务人故意写错债权人名字或者债务人名字,债权人由于疏忽并未当场检查。而后当债权人持着写错了名字的欠条去主张款项时,却发现欠条上的名字与实际的名字不一致。原告就需证明被告系欠条中所写的债务人,或原告系欠条中的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正因为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在草拟欠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欠条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留多余空间;2.认真核对欠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欠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欠条上。3.欠款人签名应当本人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让其他人代签,最后拒绝承认欠条;避免用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不能以绰号、昵称、乳名、与身份证姓名不同曾用名等出具欠条;4.避免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5.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辅助查证。当然,若是事后发现欠条有瑕疵,及时与另一方协商更正或者重新拟定,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无信不立,欠款人也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千万别像案件中的杨某某一样,妄图通过写错名字来逃避法律责任。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