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99

    罪犯靳某丹,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河南省中牟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靳某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二万八千零九十六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靳某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追缴本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二万八千零九十六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退赔。罪犯靳某丹家属2022年7月1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罚没款收据一张;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一份,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靳某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