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靳某丹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01 浏览次数:430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99号
罪犯靳某丹,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河南省中牟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靳某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二万八千零九十六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靳某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追缴本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二万八千零九十六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退赔。罪犯靳某丹家属于2022年7月1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罚没款收据一张;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一份,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靳某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