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庞静暂予监外执行

案审查公示

 

(2024)苏0508刑更21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庞静,女,1994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94040642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陈家小区7栋701室,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港口乡石岭村一组29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8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罪犯庞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庞静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现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三日):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许法官、夏书记员,68856127、68856130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