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法官高效查明事实,公正裁决,我们的货款也有了盼头。”近日,当事人王某将两面锦旗送到沛县法院朱寨法庭, 表达对案件审判团队的感谢。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付某、李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养猪场,三年前,两人向王某购买总价款372840元的猪饲料,约定货到付款。到货后付某、李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82840元迟迟不予支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付某、李某支付货款182840元及逾期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对于剩余货款金额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调和,为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在2021年8月17日,10月7日,10月8日向王某转账共139900元,同时在这三天向原告支付现金140000元并因此收到王某开具的收条共140000元。

对于微信转账的货款139900元与王某的收条140000元,原告王某认为自己出具的140000元的收条就是被告李某转账的139900元,因为李某转账限额问题,所以当时优惠了100元,而被告坚称两者不是同一笔钱,自己总共还款279900元。
    139900元的转账是否就是收条中的140000元?面对这一争议焦点,法官详细询问被告坚称的另外“140000元”具体给付时间,被告声称还款时间是“某天晚上”,与收条中记录的“某天早上”相悖,对此被告支支吾吾,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两人庭审表现,法官认为转账的时间节点及金额与王某出具收条基本一致,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在相同的时间段分开返还两次金额接近的货款也不符合常情,再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被告养猪场经营亏损的状况,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纷争,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实践。本案办理中,法官抽丝剥茧,抓住庭审细节,关注双方具体陈述,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表现,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判决,彰显了公平正义,切实做到了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