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交费3年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但保险公司仅同意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该起因退保引发的纠纷。

为避免生病掏空家产,同时为保障自身,陈某经人介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费每年5200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间20年。保单还载明了保险年度末3年末现金价值4934元。在投保3年后,陈某认为该份保单的保险金额太少,遂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保费15006元。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双方争执无果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对现金价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录视频”表明其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对保险条款中涉及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相关后果明确告知了陈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退还陈某保费还是保险单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在“个人业务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保险单送达确认书”中均对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相关后果作出提示说明,陈某也在上述材料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陈某对保险合同内容知情了解,不存在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陈某保险单现金价值4934元。

法官说法:现金价值是保险行业的专业术语,通俗的讲是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可以理解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实生活中,众多投保人没有充分了解保险合同项下具体细则及基本含义,在保险经纪人的销售话术下盲目签约,以至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后反悔,陷入不愿意续交保费又难退的两难境地。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根据自身需求,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审慎决定是否参保,以避免中途退保而给自身造成较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