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30号

    罪犯陈炜,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1022273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5年10月22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兴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炜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4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炜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8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4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1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1日止)。

    罪犯陈炜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