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范佳兵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1-07 浏览次数:229
罪犯范佳兵,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940817125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2年9月曾因吸毒,被罚款五百元。2013年3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3月曾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4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佳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89.869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苏12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范佳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履行),责令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89.869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佳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