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75号

    罪犯范佳兵,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940817125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12年9月曾因吸毒,被罚款五百元。2013年3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3月曾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4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佳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89.869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苏12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范佳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履行),责令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89.869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佳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