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刘朝才,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3042902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1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朝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一百三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朝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一百三十八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