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朝才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1-07 浏览次数:343
罪犯刘朝才,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3042902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1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朝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一百三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朝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一百三十八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