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27号

    罪犯王君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1030300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君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时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君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