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君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1-07 浏览次数:278
罪犯王君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1030300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君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时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君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