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56号

    罪犯韦正青,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90520745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正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十八万二千零五元二角二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苏12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韦正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已履行);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十八万二千零五元二角二分(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正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