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次数:32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56号
罪犯姜某,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16年5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作出(2015)军海东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未追缴的赃款六万七千七百元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原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30日交付执行。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4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2日止)。
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赃款人民币六万七千七百元已追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已履行二十二万四千零二十元一角一分,未缴纳部分,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8)军0103执恢1号之五裁定,免除部分罚金四十七万五千九百七十九元八角九分。并作出(2018)军0103执恢1号之六裁定,终结执行(2018)军0103执恢1号案件。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