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58号

    罪犯缪某兴,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博士研究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18年5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缪某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四百零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三元,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四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1日止)。

    罪犯缪某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搞好个人卫生。于2021年10月、2022年6月、2023年2月、2023年10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四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四十元已履行,责令退赔四百零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三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某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