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缪某兴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次数:50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58号
罪犯缪某兴,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博士研究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18年5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缪某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四百零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三元,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四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1日止)。
罪犯缪某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搞好个人卫生。于2021年10月、2022年6月、2023年2月、2023年10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十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四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四十元已履行,责令退赔四百零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三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某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