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吴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4-11-11 浏览次数:3424
罪犯吴旭,男,1962年8月31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1)苏10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旭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吴旭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相应病例、证明材料。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反馈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史法官、姜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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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