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12 浏览次数:292
关于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2024)苏0118刑更7号
罪犯李慧玲,女,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104084621,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明辉城9幢二单元2305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汤家汇镇街道7组。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苏011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其中对被告人李慧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罪犯李慧玲于2024年6月17日在安徽省金寨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申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联系人:刘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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