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92号

    罪犯马某田,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整(已预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百万元及赃款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