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87号

    罪犯张某雷,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1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扣押在案的所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及违法所得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