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罪犯魏进友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47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魏进友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魏进友,男,1984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4122874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去通滩镇大竹山村7组5号。
2023年129月07日本院作出(2023)苏0583刑初1533 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魏进友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6月1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 05 刑终2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魏进友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魏进友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4年11月06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魏进友暂予监外执行案的立案情况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熊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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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