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件频发 孩子在校意外伤害谁之责?
作者:华建文 发布时间:2007-04-27 浏览次数:1929
本网苏州讯:长期以来,家长习惯对学校说,“把孩子交到学校,我们就放心了。”可是
据其中一件案件中原告陈翔的母亲在诉状中称:自己的孩子已经读六年级了,再过三个月就小学升初中考试了,可就在他人生的紧要关头,意外事件发生了。
但是事发后,多次找周华的父亲,学校。陈翔母亲认为,在周华同学对儿子造成的伤害,周华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其父母应承担其赔偿,对于学校,我把儿子交给学校,在学校期间,学校是我儿子临时的监护和代理人,它对我儿子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照顾责任,因此我认为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要求赔偿4.4万元。
而在同一天立案的另外一件案件中,也是因为在操场上玩耍的时候,被同学撞到,导致脑颅受损,构成了10级伤残,要求同学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承担5万元的赔偿款。
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园伤害事件却令学校与家长双方都感觉尴尬。频发的案件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同时也对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过错责任承担者发出疑问??学校对校园伤害案件是否负全部责任?这样的疑问在学校与家长各执一词中形成了多次协商失败,最后,诉讼到法院,使得此类案件在法院居高不下。
记者
校园伤害案件的日益增多,既给受害学生、家长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未成年人年龄幼小,伤害后果可能对其产生终身影响。而作为公益事业的学校,办学经费本来就十分紧张,巨额的赔偿费用往往使学校不堪重负而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更令人担心的是,校园伤害事件令家长和学校都谈之色变,为安全起见,学校会尽量减少可能发生伤害的集体活动。“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一些学校对社会实践甚至体育课也谈虎色变,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介绍说,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我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对于诉讼到法院的校园伤害案件,法官会准确界定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明确地定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