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祥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297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假建字第375号
罪犯杜某祥,男,1991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83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8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7日止)。
罪犯杜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4年10月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证明已履行完毕。罪犯杜某祥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某祥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