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81号

    罪犯张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3年5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罪犯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苏刑二终字第0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1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6日止)。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2023年11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执1088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全部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张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