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假建字第2号

    罪犯蔡某美,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文盲,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苏0211执250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2020)苏02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所确定的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并出具没收款人民币10000元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蔡某美拟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报告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2024年7月31日,罪犯蔡某美假释后拟居住地司法局回函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美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