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假建字第7号

    罪犯陈某妤,女,2001年4月21日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高中文化,打工,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8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审理中陈某妤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1263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妤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审理中陈某妤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1263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罪犯陈某妤家属于2022年7月25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提供收据一张,于2022年9月30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71263元并提供收据一张,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2022)苏0612执1932号结案通知书表明(2021)苏061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中陈某妤的金钱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陈某妤拟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报告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2024年8月1日,罪犯陈某妤假释后拟居住地矫正管理局回函评估意见为陈某妤拟适用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妤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