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成某华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258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假建字第4号
罪犯成某华,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1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成某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成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同案犯马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出具(2021)苏0812执23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成某华、马某名下不动产,于2022年2月24日出具(2021)苏0812执23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罚金1172957元,剩余罚金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3年3月1日出具(2021)苏0812执2395号、(2023)苏0812执恢23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2022年1月20日出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金额为人民1120000元。于2022年2月22日出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二张,金额为人民币2851元、4057元,于2022年2月23日出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02元,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二张,金额为人民币76833元、2814元。罪犯成某华家属于2023年2月27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7043元,并提供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成某华拟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报告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2024年7月24日,罪犯成某华假释后拟居住地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成某华若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某华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