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梅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176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假建字第3号
罪犯杜某梅,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成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某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苏02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杜某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罪犯杜某梅家属于2021年7月16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提供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4日出具(2021)苏0211执208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20)苏021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杜某梅应缴纳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杜某梅拟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报告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2024年8月7日,罪犯杜某梅假释后拟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杜某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某梅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