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某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152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假建字第6号
罪犯蒋某,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2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12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所退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苏08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蒋某家属于2024年1月9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共33万元,并提供罚没款专用收据2张。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蒋某通过直播平台获利合计人民币324057元,已全部退出;罚金人民币22万元已缴纳。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蒋某拟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报告再犯罪危险等级为一般。2024年7月23日,罪犯蒋某假释后拟居住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所犯罪行对居住地群众危害较小,保证人为其配偶,有固定居所及收入,具备保证人条件,故建议对罪犯蒋某适用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