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某晶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225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假建字第5号
罪犯卢某晶,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12刑初11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某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卢某晶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3日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146200元罚没款专用收据两张以及该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一张情况说明:收到卢某晶家属代为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46200元、3800元,共计150000元,特此说明。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卢某晶拟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报告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2024年7月18日,罪犯卢某晶假释后拟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回函评估意见为卢某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某晶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