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某香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386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假建字第8号
罪犯田某香,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5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81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某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四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田某香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40元。罪犯田某香家属于2023年7月14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6640元,并提供单据一张。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苏0481执恢1012号和(2023)苏0481执恢1010号结案通知书各一份,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结案证明一张,载明田某香财产刑案件执行完毕。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田某香拟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报告再犯等级为一般。2024年9月30日,罪犯田某香假释后拟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回函评估意见为田某香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某香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