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射阳法院)罪犯季云娟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403
江 苏 省 射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4)苏0924刑更38号
罪犯季云娟,女,1986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60906530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村三组116号,现租住在射阳县合德镇台阳博雅苑1号楼402室。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苏09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季云娟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宣告后,季云娟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步审查,结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组织诊断意见书,本案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受理该申请。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4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书面反馈。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射阳县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解放西路八号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祁汝科,联系方式:0515-69220081)。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