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夏小青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156
罪犯夏小青,女,1993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061324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迎宾大道灌江建材市场公寓。
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判决夏小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夏小青以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其在2024年10月22日检查时怀孕24周余。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5-86683020 联系人:杨法官
通讯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灌江路168号响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