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纷息讼促和谐-清河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纪实
作者:刘江洲 发布时间:2007-04-28 浏览次数:3208
近年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所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学习型机关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活动为依托,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不断优化服务,积极采取多项为民、利民、便民举措,依法规范审判活动,积极调处社会经济关系,使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真切内涵和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愿望。
用“五准法”加强诉讼调解
该院各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通过灵活手段,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化解各种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该院《民事简易案件庭前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该院设立庭前调解组,“找准解决矛盾切入点、用准人民调解员、找准调解场所、用准调解语言、找准调解时机”,积极实行庭前、庭内、庭后调解,重点抓好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案件的调解工作,追求多调少判。今年以来,因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息诉等原因而撤诉的案件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达238件,调解撤诉率达63%。
从细微处方便群众诉讼
清河区法院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案件审理中,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每一份证据、每一个请求、每一条理由,并坚持把当事人诉答、举证、质证、辩论等情况予以真实表述。
为方便群众诉讼,该院实行诉讼统一、收费统一、分案统一的“三统一”,将立案、送达、审案和执行工作都落实专人负责,推行层次管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案件的每个环节处于阳光之下。还专门设立了立案接待室,及时增添座椅,准备笔纸,并由专人负责立案、接待工作。加强释明和诉讼指导,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积极应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注重对人民群众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行为进行指导。为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该院建立和完善诉讼风险提示制度,要求在立案时随案向当事人发送《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面向当事人告知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或降低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未执行原因告知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坚持在执行款到位后三日内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对确有原因未能领取的当事人实行预约领取,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人员实行执行款直接送达,将执行款物及时返交当事人,把司法功能融入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中,树立了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以人民陪审员联通民意
清河法院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之间的联系,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深入做好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注重在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档案,切实做好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的衔接工作。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该院按照分片定员、村居调解委员会推荐、当地党委和联合考核、业务知识培训等程序,从辖区人民调解员中挑选若干名具有较高社会威望和丰富调解经验的优秀调解员作为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调解。今年,该院聘任了28名人民陪审员,公正高效处理了一大批案件。如该院受理的原告江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一案,原告江某诉称有20多万元债务,并且传唤所有债权人到庭做证。被告赵某连不但不承认任何债务,而且辩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蓄有十余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立情绪非常强烈,不断上访。面对双方当事人截然不同的陈述以及当事人强烈的抵触情绪,承办法官当机立断,邀请人民陪审员同时也是原告所在居委会主任到庭协助调解。在居委会主任面前,原告江某开始讲实话、讲真话,承认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是有积蓄的。承办法官和调解代理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接到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还自觉履行了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法官、人民陪审员和当事人双方围坐在一起交换意见,不像是在审案,好像是家人在闲话家常,又似知心朋友在真诚沟通。纠纷当事人既不用扯破脸皮打官司,又免去了繁杂的诉讼程式,使得诉讼成本大为减少,而案件纠纷却得到彻底解决。也正是法官在调解工作中透露出来的浓浓爱民之心,增强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辖区群众息诉服判效果非常显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