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任加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24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91刑更10号
罪犯任加帆,女,1992年2月23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2)苏0591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任加帆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苏0591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任加帆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即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现罪犯任加帆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于2024年10月21日书面建议本院将罪犯任加帆在其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任加帆已于2024年10月16日分娩一婴儿。本院认为,罪犯任加帆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任加帆暂予监外执行(即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