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明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220
罪犯于明,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08232951,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富民大街123号。
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苏131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于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于明因酒精依赖症、精神疾病,宿迁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后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现已立案,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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