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宗怀军,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本案于202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7月4日作出了(2024)苏081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宗怀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在交付执行时,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以罪犯宗怀军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罪犯宗怀军本人亦以其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提交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相关临床检查及会诊诊断认为,罪犯宗怀军患有“肝癌术后、慢乙肝”,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宗怀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