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罪犯张静诈骗罪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1-18 浏览次数:171
公 示
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苏09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张静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6月12日,罪犯张静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经查,罪犯张静于2023年2月2日在洪江市人民医院(黔城)生育一子,由罪犯张静抚养。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罪犯张静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2024年1月,罪犯张静再次怀孕。2024年1月15日,罪犯张静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4年1月22日,湖南省洪江市司法局发函建议本院对罪犯张静作出重新暂予监外执行或收监决定。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鉴定,罪犯张静在2024年2月27日检查时怀孕2月余,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罪犯张静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9月6日,罪犯张静在湖南省洪江市人民医院生育一子。2024年11月4日湖南省洪江市司法局发函建议本院对罪犯张静作出新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24年11月11日,罪犯张静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罪犯张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175、0515-68558263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