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庄士堂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庭 发布时间:2024-11-18 浏览次数:165
罪犯庄士堂,男,1962年6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206050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立新街三委17组。
罪犯庄士堂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11月18日,罪犯庄士堂以其身患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四级极高危等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初查后认为庄士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对罪犯庄士堂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5-83768653,通讯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本公示期限为三日。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